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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修改加装电梯办法 反对加装电梯须自证确受影响
发布者:华龄安康    发布时间:2019-05-10    信息来源:www.hualingankang.com

一图读懂老楼加装电梯.png

 

  青后小区4区3号院,3个单元加装了电梯。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经修订后正式向社会征集意见。5月8日,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有多处修改,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要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加装电梯数量,拟要求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法有关规定处理。

加装范围拟扩容长清章丘济阳纳入

  据了解,现行《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于2017年7月20日实施,今年7月20日将到期。因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加装电梯工作开展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试行办法相比,征集意见稿提出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也就是说,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高新区和南部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都适用。征集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加装电梯的条件: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对于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可按照征集意见稿增设电梯。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该类房产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进行增设电梯工作。

  因济莱行政区划调整前,莱芜已出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因而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并不适用莱芜区、钢城区。

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要自证采光通行受损

  “民意关”是加装电梯的第一关,济南部分小区不乏因邻里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加装电梯工作搁浅。童女士公婆家住在阳光新路汇统花园小区,因为老人住在6楼,加之腿脚不便,爬楼很是辛苦。心疼老人的童女士看到其他老旧小区通过加装电梯解决了上楼难,她也萌生了加装电梯的念头。去年,经过她和邻居沟通,单元里11户邻居同意了,可就是3楼一户邻居怎么协商都不同意,还撂下一句话“没有商量的余地,有钱你可以买电梯房去”。就为这,童女士最近正在小区里看房,准备给公婆换套电梯房。

  在得知济南修订加装电梯办法征集民意的消息后,童女士最关心怎么解决因一户反对导致无法推进的难题。对于异议业主,新办法拟规定,本单元内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等直接影响的相邻单元、楼幢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应充分协商。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并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要拿出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通行、采光权益确实受到影响,而不是以此为借口反对其他邻居加装电梯,这一变化从政策上保障了大多数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权益,对解决因“一户反对,难以推进”现象有所帮助。征集意见稿提出,加装电梯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电梯品牌和施工方案应该达成书面协议

  济南市开展老楼加装电梯工作近2年来,市场进一步扩大,选择哪一家电梯品牌、用什么型号、采取何种施工方案也成为加装电梯小区居民热议的话题,有的因为难以协调或反悔,往往影响加装工作。对此,征集意见稿提出,实施主体应当组织业主就增设电梯的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达成书面协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对于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征集意见稿中未有改变,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自行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或社会投资。

  记者注意到,征集意见稿中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即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本单元业主就增设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签订书面协议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向各区牵头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备案手续。

  对于加装电梯产权和运维,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是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房屋买卖后,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阻挠合法加装电梯施工相关人员拟受处罚

  与试行办法相比,征集意见稿中从法治层面保障合法加装电梯施工工程。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擅自加装电梯或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记者了解到,征集意见将于5月17日截止,6月下旬将公布新修订的办法,新办法有效期拟为5年。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知公告 关于对《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ng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和市南部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可按照本办法增设电梯。

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该类房产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进行增设电梯工作。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和纠纷调解等工作。

财政、自然规划、市场监管、城乡水务、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应、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充分听取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本单元内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等直接影响的相邻单元、楼幢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应充分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并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统一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认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本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组织业主就增设电梯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的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增设电梯的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自行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第十一条 本单元业主就增设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签订书面协议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向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本单元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电梯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过程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九条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即是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或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增设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问题。

第二十六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增设电梯的,财政部门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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